《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簽訂合同,定制專業方案
3、組卷申報,一對一溝通跟進
4、上報審批,專業審核人員
5、公示取證,快速辦下證書
所需材料包括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打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注: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1]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于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2.安評委托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于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2012年5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0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總局發布《關于廢止和修改危險化學品等領域七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對部份條款進行修改,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首先,準備材料。按照要求準備好所有所需材料,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整性。
其次,進行在線申請。登錄當地急管理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的網站,進行在線填報和提交申請材料。
然后,進行材料審核。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如有問題將及時通知企業進行補充或修改。
接下來,進行現場核查。審核通過后,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政府部門將安排現場核查,核實企業實際況與提交材的一致,及企業的安全營條件。
最后,許可證頒發。現場核查通過后,企業將獲得化學危險品經營許可證,正式具備合法經營化學危險品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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