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類型:承裝修試發布時間:2024-03-06 15:44作者:admin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是在國家能源局指導,華東能源局管理上海地區,江蘇地區
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是在國家能源局指導,華東能源局管理上海地區,江蘇地區,安徽地區,山東地區、浙江地區、福建地區、江西地區,涉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法律法規,本文詳細介紹并講述,并說明在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過程中需要誠信填報,如實申報,取得承裝修試許可證后,企業應規范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由派出機構撤銷許可,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非法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上述違法行為有相關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停止相關經營活動,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5、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中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由派出機構依法降低許可證等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6、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手續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7、電力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發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電網企業發現未取得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承攬用戶受電工程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8、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向派出機構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派出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依照《電力監管條例》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9、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